【认知】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分公司的特征有哪些
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。
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,也没有独立的公司章程名称和财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但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,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,作为诉讼主体。
第十四条规定,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。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
分公司的特征有
1.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,分公司的主要业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。
2.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,分公司的所有资全部属于总公司。
3.分公司不是公司,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,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。
4.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执行机关,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负无限责任。
5.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,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。
找法网提醒您,分公司合同应诉的主体一般是总公司。
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在形式上,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。但在实质上,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,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,分公司是代理人,本公司是被代理人,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。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,一般讲都是有效的。因此,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,作为合同相对方,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,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,以及授权的额度。